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两年回眸: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仍在进行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两年回眸: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仍在进行

编者按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分批展开。

两年来,司法改革有哪些亮点?取得了哪些成就?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院长鲁桂华敲响法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院庭长应该带头办案,发挥表率作用。”他说。

佛山,入职检察院第3年,“80后”年轻人孙姣从助理检察官变成检察官助理。没了独立办案的权力,她却乐见其成,因为“协助一个从业10多年的优秀检察官,这种学习的机会太可贵了”。

贵阳,法官高燕可以自主决定判决结果了,不再需要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层层审批。“改革前,审案子是工作,现在是事业。”

…………

每天,法院检察院门前熙熙攘攘。大家带着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而来,却鲜有人注意到,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正在发生。

这是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的重构,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分批展开。

数据显示,两年多来,全国已有693家法院、778家检察院开展了试点。试点法院检察院以改革的勇气和思维破解难题,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从层层批案到普遍放权

推行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案强调层层审批、把关,这种行政化方式与司法规律相悖,广受诟病。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015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裁判文书由办案法官自行签发,院长、副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

在贵州,试点法院树立“放权”理念,各业务庭负责人不再审批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不再讨论个案,复杂、疑难的案件提请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或全体法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意见仅供参考。改革后,贵州的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率达99.9%。

在上海,各级检察机关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从原来的50余项减为10余项,而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则由原来的68%上升到82%。

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试点法院全面推开,绝大多数案件取消了院庭长审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专业法官会议等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日益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大部分省级检察院制定了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或配套制度,23个省级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已印发执行。在越来越多的试点地区,“审理者裁判”“办案者断案”正成为现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院庭长原来享有的案件审批权、文书签发权等都被削减了,他们的权力被明文关进了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责任清单的笼子里,说明这场改革是真正‘动奶酪’的改革。”

“以前,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我提出意见,然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现在,大部分案件捕与不捕,我自己就能决定。”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刘莉说,“作为检察官,我们权力大了,职业荣誉感更强了,责任也更重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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