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来用:驳“赦免腐败论”(3)

蒋来用:驳“赦免腐败论”(3)

消除“赦免腐败论”的对策建议

反腐败最终要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必须建成一套有效机制让腐败分子能很快被发现并及时出局,而不是使其得以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变成“老虎”,如此才能始终保证公职人员队伍廉洁干净。

第一,坚决惩治腐败手不能软。根据任务变化相应增加查处腐败机构人员和编制,优化配置反腐败力量。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发挥好审计、巡视、举报投诉等多种途径的作用,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对案件线索大清理大排查,做到有腐及时反,有贪立即肃。

第二,运用政策争取和挽救腐败分子。坚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争取、挽救腐败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腐败分子,正确及时处理刑事案件,有效惩处腐败。刑法设置的自首、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也应适用于腐败犯罪分子。

第三,加大有问题干部淘汰力度。腐败行为具有“传染性”,必须及时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将违纪违法人员“抠”出来。扩充审计、巡视、纪律审查队伍力量,在地市一级设立巡视机构,将审计、巡视腐败到基层机构和单位,尽快实现全覆盖,根据法纪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处理。加强审计、巡视结果的运用,既要追究当事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党委、政府等更要有针对性提出源头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堵塞漏洞。

第四,畅通干部自由退出渠道。必须尽快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公职人员,打通不同性质单位之间人才流动的渠道。加强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加大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对不适宜在公共机构工作的人员,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违纪违法人员要运用开除、解聘等措施及时与其割断关系,完善公职人员自我净化机制,保证公职人员队伍廉洁高效尽责。

第五,完善干部廉洁成长机制。实行真正的聘任制和任期制,加大公务员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保证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制定“公务员伦理法”,将廉洁自律的成熟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新提拔公务员和资金、项目、审批、人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其报告要严格审核,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公务员要实行经常性轮岗交流,重点岗位必须在一定期限强制性轮岗。考虑企事业人员收入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公务员薪酬保障和评估体系,保证公务员依靠工资就能过上体面尊严的生活。

总之,反腐未有穷期,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才符合党的利益,也才符合全体民众的公共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廉政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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