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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强:践行从严治党 推进强力问责(2)

那么,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党来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1.态度: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态度是全面从严治党。这里有两个关键词需要大家注意:第一,全面;第二,从严。全面,全到什么地步?从严,严到何种程度?这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有所体现。

2015年,中共中央通过了两个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廉洁自律准则》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纪律处分条例》确立了一个不可逾越、不可践踏的纪律底线。一个道德高线,一个纪律底线,表明我们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彰显了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心。

2.抓手: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态度有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怎么治?抓手是什么?依靠什么来治?我们找到了一个治本之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战略任务。所以,我们要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个“制度的笼子”不仅是指国家法律制度,同时还包括党内法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把深化党的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换句话说,党的建设制度化,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将党内法规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明确规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换句话说,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内法规体系成了中国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五大支柱之一。所以说,党内法规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抛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单独进行,因为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党内法规正名,开辟了党内法规发展的一个新纪元。

到了十八届五中全会,我们又明确提出“两条腿走路”,也就是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大事是依据宪法法律来治理的。管党治党依靠什么?依靠党内法规。所以我把它称为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二元并存,或者说是双轨并治的结构。一方面,依靠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另一方面,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党的建设是统一的,可以说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本身是统一的,所以要做好二者的衔接、协调工作。

2016年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怎么全面从严治党?肯定是和制度建设有关,尤其是和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有关。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要全面从严治党。通过强有力的问责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有句话说得非常好,“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要想把国家治理好,必须先把我们党治理好;要想治理好我们党,必须进行严格治理,必须依靠法规、依靠制度,也就是要“必有法度”,而《问责条例》的出台恰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关于问责,大家都不陌生,这不是一个新话题。在古代,孟子就有关于问责的明确规定。《孟子·公孙丑下》里面明确提到,“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什么意思?就是说有官位的人,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应该辞官不干;有进言责任的人,如果言不听、计不从,就应该辞职不干。实际上,这就是最初,老祖宗关于问责的一个思想理念。

新中国成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尤其是行政问责,一般被认为始于2003年的“非典”事件。在“非典”事件中,全国从上到下对于治理或控制“非典”不力的人进行大规模的制度问责,这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问责制度的开始。

2004年,又发生了三起非常著名的问责事件:第一件是重庆开县井喷事故;第二件是北京密云彩虹桥特大伤亡事件;第三件是吉林市钟摆商厦火灾事故。对于这三起事件,国务院也进行了问责处理。所以从2003年到2004年,对一系列问责处理事件标志着我国问责制度开始正式确立。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田甜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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