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解读:这规定了问责的主体和问责的对象。由谁来进行问责?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来问责。追究谁的责任?追究的是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问责对象主要指的是谁?问责对象第一类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第二类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突出了领导成员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解读:这条规定了责任的划分。这里区分了三种责任: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这三种责任怎么来进行划分?
第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这个叫全面领导责任。这个责任不是针对个人的,而是针对领导班子整体的。一旦出现了问责事项,班子整体要承担责任。班子承担完了责任之后,具体的还要再分个人的责任,所以第二个责任就变成了个人的责任,叫做主要领导责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来承担。一个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一个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也就是除了“一把手”之外,还要由主管的班子成员来承担。也就是至少由两个人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三个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由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来承担。既不是“一把手”,也不是直接主管人,但是领导班子在开会决策事情的时候,举手表决了的,同意了的,出现了问题就要承担这个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比如说,领导班子成员或是常委在开会,我作为班子成员之一或党组成员之一,明确提出不赞成,并写入会议决议中,这个时候我不承担责任。如果我参与了,虽然心里不赞成,但是看到“一把手”同意了,再看到主管班子成员同意了,那我就附和,也了举手。只要一同意,我参与了决策,就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同志区分不出来领导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有什么区别。班子成员在习惯上往往指的是领导班子,指的是行政意义上的班子成员;而党组成员是党的领导成员。在一般情况下,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往往是一致的。在特殊情况下,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非党员的情况下,这个时候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就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
责任分为两大类责任:第一类责任是直接责任。直接责任就是在你职责范围内,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自己就要承担责任。第二类责任是领导责任。就是说,我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加强管理,或者说管理出了漏洞,为此我要承担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三种:第一,全面领导责任,是这个班子整体来承担责任;第二,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指的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第三,重要领导责任,就是参与决策的人。在追究责任时,必须分清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领导班子担负的是全面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担负的是领导责任,这其中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最重要领导责任。责任和权力是相一致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这是问责的第一种情形。各级党委书记都是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所以,党治理不好,是党委书记的责任,产生的根源就是“一把手”领导不力,责任担当缺失。什么叫领导?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所以,《问责条例》把党的领导弱化列为第一种问责情形,要把强化党的领导作为书记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党的建设缺失,最主要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缺失,尤其是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的,现在仍然是比比皆是。
我们看一看通报的几个案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书记、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这些案例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严格,违规公款吃喝、违规购卡、公费旅游、违规送礼等问题。作风建设是一个先手棋,党的八项规定是一个重要举措。《问责条例》就把党的建设缺失,尤其把作风建设缺失列入问责情形,就是要防止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防止作风建设流于形式。
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实际上是党的建设缺失的一种表现,而党的建设缺失的实际上是管党治党不力的一种表现,也就是党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问责的一种情形。因此,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管党治党责任担当的一种表现。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些领导干部出于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的心理,处理问题时往往是失之于宽松软,搞一团和气,搞好人主义,没有发现问题,发现了也不说。这实际上是为官不为、两个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一种表现。将这种情形列入《问责条例》,就是为了推动管党治党的常态化,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把从严治党的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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