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问责中出现的高调问责、低调复出问题,一直是《问责条例》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款就对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在问责影响期内违规任职。但在后来的正式稿中,第3款被删除了。我考虑被删除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我认为和《问责条例》的制定思路有关。关于影响期,好多党内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所以这里不再重复。第二,对于影响期到底有多长时间不好确定。因为违规违纪的情形不一样、性质不一样,所以期限也不一样,所以很难对具体的个别性进行规定。
我给大家做了一个统计,看一看被问责之后的影响期到底有哪些影响?如果受到通报,那么影响是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如果是诫勉,那就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并且六个月内不得被提拔或者重用;如果停职检查,那就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如果是调整职务,那就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如果是责令辞职,就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种先进的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如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受到责任追究,两年内不得提拔;如果是生态环境损害受到责任追究,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如果是降职,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如果是免职,就是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些都属于影响期。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也对处分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告处分是一年,严重警告处分是一年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两年,留党察看处分是一到两年,开除党籍处分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在处分期内的影响是什么?处分期内,党员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也作出了处分期的规定,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因此,我们对问责的影响期并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有没有落实好、执行好的问题。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这里确立了一个终身问责原则。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也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与以前的规定一脉相承的,是我们党对问责的一种庄严宣誓。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这实际上是一个授权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问责条例》是一个基础性法规,它没有把以前的全部内容整合出来。因此,如果在修订前后的《问责条例》中有同一方面的条文规定,那么现在就要以新修订的《问责条例》中的规定为准。
四、如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有什么意义?
第一,《问责条例》将党内的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一部牵头管总的党内法规,它具有权威性、系统性,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一个制度支撑。它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规范问责工作的一个基础性、骨干性法规,标志着党的问责制度的基本成熟和定型。
第二,《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一个关键性的制度笼子。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管党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怎么来担当呢?《问责条例》将管党治党的责任压给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2015年,我们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们分别是立德和立规,而《问责条例》重在立威、立信,是依规治党的又一标志性成果。
第三,《问责条例》是激发担当精神,促进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催化剂。党的建设从来是为党的事业与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的。无论是全面从严治党,还是问责工作,本身都不是目的,它们都是手段和保障。党的伟大事业的实现,关键是靠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对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的一剂猛药,有利于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和责任精神,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领导干部领导弱化、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问责条例》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党中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如何把《问责条例》贯彻执行好?
第一,要有责任担当。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真正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第二,党员干部要学深悟透。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同正在进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 “两学一做”其中一“学”就是学党章党规,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我们最新的一部党内法规。因此,必须要把学习《问责条例》和“两学一做”结合起来,将它贯穿于日常和政治的全过程,原原本本地学,联系实际地学,真正将《问责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第三,狠抓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我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问责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从中发现和纠正问题。而对于不敢问责的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也要进行追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通过问责倒推责任落实,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这是《问责条例》的一个最主要的理念。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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