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质废为要,优化法律法规体系的保质之计是废
在原有法律法规体系中,有的具有合法性但缺乏合理性,有的既不具有合法性又不具有合理性,都作为设定、履行、问责政府职能的法律依据横亘在各级政府面前,让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望而生畏。简政放权提质增效,呼吁废止这些法律法规,搬掉横亘在深化改革大道上的路障。
其一,对凡是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双创计划”战略要求不相符合和对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立法机构主责,按程序在彻底清理的基础上一律废止或者废除。
其二,对违背法律授权权限设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管理事项和服务事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规章以及各种“红头文件”,按程序在彻底清理基础上一律废止或者废除。
其三,对设定非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种红头文件,按程序在彻底清理基础上一律废止和废除。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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