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香: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

胡艳香: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路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状况,国家开始以制度化方式系统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并积极推动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性改革无疑有助于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和修复受损生态,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律框架体系中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在环境污染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生态损害公平救济成为趋势的背景下,我国民事法律不应成为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和救济的旁观者。应当在绿色发展观指导下,修正传统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视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笔者认为,基本的技术路径是:按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明确生态权益,为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设立逻辑起点;通过修订现有环境保护立法,将生态损害赔偿在环境单行法中加以明确规定,逐步实现主要生态损害类型的全面调整;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生态损害索赔机制,包括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在内的生态损害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另外,可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机理加强相关立法,对生态损害实行全过程控制,实现生态损害赔偿法律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结合。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责任保险供需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课题编号:13BFX13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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