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让罪犯把牢底坐穿”的制度篱笆

扎紧“让罪犯把牢底坐穿”的制度篱笆

1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强调死缓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15年。同时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从严控制减刑、假释。

对已经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制裁,要求其在监狱内接受劳动改造既是对受害人的最好抚慰,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尤其是,不得对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犯罪减刑、假释,从严掌握职务犯罪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假释的规定,体现出中央对反腐倡廉的高度重视和部分罪犯可能利用各种能力逃避制裁的高度警惕。进一步明确减刑、假释标准和规则,使之多点可操作性,少点弹性空间,无疑可避免部分罪犯投机钻营,逍遥法外。

减刑、假释本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却有可能在实践中走样,沦为部分人利用权力、关系、金钱干预司法,逃避制裁的便捷通道。譬如,一些罪犯利用各种关系加快减刑进程,提高减刑幅度,或者办理不符合规定的假释,导致实际服刑时间过短。甚至出现如广西阳朔一局长石宝春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长期借助以保外就医名义私自外出的极端个案。此类事件让刑法这一最严厉法律的惩罚和震慑作用无从发挥,是对受害人、遵纪守法者及公平正义的严重侵害,从根本上消解了公众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信仰。

由此,为减刑、假使划定严格明确的标准和红线尤为迫切和重要。不得对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犯罪减刑、假释,等于从制度上彻底堵住了此类罪犯逍遥法外的任何可能。即凡是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的贪腐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无论有再大的立功,都不得减刑、假释,都需要终生服刑,把牢底坐穿。这完全避免了此类人员利用各种能量斡旋挪腾,或者“挟病自重”,逃出牢笼的机会。

另外,对其他几类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划定严格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确有悔罪表现、立功、重大立功等对减刑有重要影响因子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压缩了减刑、假释环节的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和暗箱操作空间,为公平、公正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性论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不可避免性。这就要求在惩戒犯罪时要密织法网,不留遗漏,避免任何一名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因不当的减刑、假释而逃避制裁。因此,严格减刑、假释标准,确保服刑人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相当必要,惟有如此,才能有力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发挥刑法惩戒犯罪,改造罪犯,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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