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金华:精准扶贫中的责任归属与对策

狄金华:精准扶贫中的责任归属与对策

近一年多来在农村调研,我们在不同的村庄都不同程度地发现了农民“争当贫困户”的现象。“争当贫困户”的农民在村庄中肯定是少数,但这些少数的农民公开地“争夺”也确实反映了一些制度性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厘清贫困的类型,并划分政府在不同类型的贫困中的责任归属。精准扶贫不仅是要精准地识别贫困的对象,而且还要精准地识别贫困对象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拿出对策与解决方案。

贫困户家庭的类型

现在对贫困类型的划分中,最常见的一个标准就是依据导致贫困的原因,按这一标准可以划分出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教致贫等等。这种划分的优势是找出导致贫困的症结,“究原因,出对策”。但我们认为确定政府的责任归属其实不仅要究原因,也要看条件。基于这样的考虑,应该以贫困户是否有自身脱贫能力为标准来进行分类。

在贫困人员中,有一类就是完全没有脱贫能力的农户。导致这些家庭贫困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成员虽无病无残,但年老力衰,家庭缺乏劳动力,没有生计来源。另一种则是因病因残而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丧失。第二类就是有脱贫能力的贫困家庭。这些家庭虽然现在是陷入到了贫困的境地,但是他自身还拥有一定的自救能力,政府扶一扶,他就能自己走一段,过了一定的阶段,家庭生产能力恢复了,他就又能自身独立前行,完全脱贫了。这类贫困户中有包括两种不同的典型类型:一类就是因教致贫;另一种典型类型就是因病致贫。

不同贫困类型扶贫中政府的责任

对无脱贫能力的家庭要承担无限责任。既然这些家庭自身已经完全没有了脱贫能力,那么对于这些家庭的脱贫目标,政府就具有无限责任了。在脱贫的过程中,政府就是第一责任主体了。当然,无脱贫能力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生产能力,它只是说收入始终抵不过支出,或抵过之后盈余极少。政府提供的帮扶和救济要能保证在贫困线以上;但又不能过高,以免引发次贫困者效仿。

对有脱贫能力的家庭只是承担有限责任。既然这些家庭自身具有脱贫能力,那么政府就应该侧重修复或激发他们自身的脱贫能力,并促使他们自己从贫困的状态中脱离出来。在脱贫的过程中,这些家庭才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政府一方面是要承担协同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在后台通过制度建设和扶贫体系完善,来协助这些家庭尽快脱贫。

根据贫困家庭的资源禀赋来采取承担不同的责任,不仅有助于将政府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政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家庭身上,同时有助于遏制“养懒汉”现象的发生,使政府能够有效推进扶贫工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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