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金华:精准扶贫中的责任归属与对策(2)

狄金华:精准扶贫中的责任归属与对策(2)

不同责任类型下的政府扶贫工作

针对无脱贫能力的家庭,政府重点是建立“兜底体系”。既然他们已经没有自我脱贫能力了,那么政府对这些家庭的脱贫就应该承担无限责任,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兜底体系”。通过五保、低保、医疗救助等体系建立一个兜底的制度。说白了,这些人是扶不起来了,得需要政府来供养,这是现代文明国家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要求。政府是这些家庭生存与生活最后的依赖和保障,政府对这些家庭的帮扶应该站到脱贫的前台,通过提供直接的帮扶来改善他们的生活。

针对有脱贫能力的家庭,政府重点是建立外部的帮扶机制,通过间接性的制度努力来达到扶贫的效果。对有脱贫能力的家庭而言,帮扶无非是两个层面:其一是开源,其二是节流。所谓开源就是增加家庭的收入来源,使家庭的常规经济收入有所增加。在这个层面,地方政府可以考虑通过对辖区内的企业、景点等进行政策引导,如减免税收等,鼓励这些单位吸纳这些贫困家庭成员就业。所谓节流,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和补贴救助体系,减少这些家庭的经济支出。具体而言,针对因教致贫的家庭,地方政府可建立教育扶持资金,对其家庭的教育支出予以补贴,当教育支出结束,相应的补贴也就随之结束;针对因病致贫的家庭,要建立常规医疗补贴之外的医疗救济体系。比如,政府可以考虑在常规的医疗报销之外,设立一个贫困医疗补贴体系,以降低患病家庭的医疗支出,降低他们因病滑入贫困线以下的可能。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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