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用法治思维规范全面从严治党

马一德:用法治思维规范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遵循党内法规,又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理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内部之间的关系,用法治思维规范全面从严治党。

一、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党内法规,是用以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的一大颁布了第一个具有党章性质的纲领性文件。此后,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刘少奇同志明确指出,要以党的法规规定党的基本原则、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新中国成立前,党内法规建设已初具轮廓,涵盖党章、党纲、党的组织问题、宣传教育问题、党员和党的干部以及党的纪律性法规等各个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党内法规建设历经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的制度建设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章适时进行修改,一系列关于党的组织权限、行为程序、监督问责、党员权利保障、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初步勾画了党内法治建设的脉络,并形成了党内法制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上升到了更高层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步调明显加快,从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领域系统布局,党内制度建设整体迈入新阶段。

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存在联系,又有显著区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都是治国理政的规则依据。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国家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其适用范围比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广,并且包含了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组织和个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党组织和党员工作和活动的基本规范、行为的基本遵循,是用以落实管党、治党、建设党,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制度建党原则,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坚持国法高于党规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是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协调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法高于党规党纪,要求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规党纪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遵循,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求,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法,并非意味着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相等或在国家法律之上,而是指党规党纪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严于国法,党的纪律和规矩必须挺在法律前面。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如果将普通群众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就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容易造成“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党员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党纪的严罚,全体党员不仅要守国法,更要遵党纪。对于党内违法违纪分子,先进行党规党纪的处分之后,还要对其叠加国家法律的惩处,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