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伟:亚洲一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征(2)

郭伟伟:亚洲一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征(2)

●重视社会保障立法,立法先行,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法制化

社会保障作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综观新加坡、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它们在社会保障发展的初期都十分重视立法,在严明的法律体系保障下,确保了社会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

在新加坡,立法先行、制度运行法制化是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新加坡政府首先立法,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令》,以此为依据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整个公积金制度在《中央公积金法令》的规范下有条不紊地施行,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和规范性。此外,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之处也在于立法明确、法制健全。

在日本,从推行社会保障伊始就非常重视立法。从1946年到1953年,日本政府围绕国民生存权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法律,而随后制定的新《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保险法》则使日本在1961年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目标。在生活福祉领域,日本所依据的是“福祉六法”。在实施这些法律的过程中,日本政府还根据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时代的变迁,对一些法律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

印度秉承英国统治时期遗留下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早在19世纪中期就开始陆续出台保护工人权益的法案,如1850年的《学徒法案》等。虽然这些法律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给工人带来多少保护,但从司法角度来看,印度已经把对工人利益的保护纳入了立法议程。1923年,印度有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工人赔偿法》,其主要内容是对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作出赔偿。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印度已建立了相对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