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处理地方债要制定风险处置法(2)

李曙光:处理地方债要制定风险处置法(2)

地方债务中央不管的思路走不通

处置地方债务的“高招”在哪里?破产法思维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条破解路径。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未将地方政府囊括在债务人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债务风险处置不能运用破产方法。此次《处置预案》中提出“地方财政重整计划”的概念,实质上就是借鉴了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原理,但其并未将破产法的逻辑一以贯之。如《处置预案》中明确“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虽意在强化地方债务地方还债的意识,但在单一制政体下地方政府远不是一个自我责任的独立债务人主体,其财政债务风险的后果仍需要中央政府来负担,“中央政府不兜底”不等于“中央政府不救助”,“地方债务风险中央不管”思路走不通。

从长远看,强化并完善现有“财政联邦制”较为符合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的实际。我国东西南北地方差异较大,财政上由中央掌握较多资源进行蛋糕分配的作法效率较低,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通过“限额分配方式”进行管理,易滋生“跑部钱进”等腐败问题。在解决央地财政关系上,关键还是着力探索中央下放财权、地方自担债务风险、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中央严监管强约束、负责但不包办的道路。

尽快推进地方政府发债资格进程

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义务、责任关系,彻底下放财权,除了改革现有央地税收分配比例关系之外,还应该允许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发债权。

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发债的主体资格,但同时限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2014年5月22日,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确立了十个地区的地方政府发债主体资格。现在应该尽快在试点经验成熟的基础上,推进放开地方政府发债资格的进程。同时,应当对地方政府发债规模、用途、主体、项目投入与执行、还债期限、偿还资金来源及法律责任等实行法治约束与后期监管举措。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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