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制度依据

条例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制度依据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监督条例》),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科学系统的制度依据。深入理解、全面把握、精准适用这三个条例,实现三者无缝衔接、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促进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监督条例》,本版特推出系列解读文章,从《监督条例》展现出的新的党内监督特色、党内监督工作如何规范开展、《监督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关系等方面内容进行逐一阐释,敬请关注。——编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监督条例》),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科学系统的制度依据。深入理解、全面把握、精准适用这三个条例,实现三者无缝衔接、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把握三个条例的关系

三个条例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果,有力地支撑起党内法规体系,对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三个条例源自党章。三个条例均在第一条开门见山指出,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条例的法源。《处分条例》重点是对党章中党的纪律有关要求的细化,为开展纪律处分提供了操作指南和制度保障。《问责条例》着眼于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是对党章中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以及干部等主体履责要求的具体化。《监督条例》则是对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工作要求如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权利,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以及党的各种组织监督职能的系统化、具体化。

三个条例相互补充。三个条例内容独具特色、形式各有侧重、效果互相补充。没有执纪,监督、问责易流于形式;没有监督,执纪、问责则成空中楼阁;没有问责,监督、执纪会无的放矢。《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事中监督,《问责条例》和《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处理。《处分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侧重解决“乱作为”;《问责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着力解决“不作为”;《监督条例》重点针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努力防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三个条例缺一不可。纪律处分、党内监督、党内问责定位、功能、效用不一样,不能把三者混为一谈,更不可互相替代。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必须区分情形,采取恰当方式加以解决。《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区分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纪律处分共同适用,但不是所有问责都要给予纪律处分。《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加强对履行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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