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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志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解读(3)

我们在实践中接到很多举报,比如温州灵昆岛青蟹死因。青蟹死亡以后,养殖户投诉无门,最后东海环境监测中心收到举报或者邀请后去监测,发现在瓯江河河口有一家制药厂,而在河口和制药厂中间有一个青蟹养殖场,平时如果是涨潮,把水灌到蟹池里问题不大,但是落潮时,制药厂相对而言是在上游,青蟹池塘是在下游,所以污水就灌到了青蟹池。但是作为一个养殖户,他没有能力证明到底青蟹的死亡原因是什么。经过我们的查看,怀疑是落潮时制药厂排污造成的。我们去调查制药厂时,制药厂工作人员把我们拒之门外,并且认为青蟹死亡不是他们的事情。然后我们说,如果你不让我们采样检测的话,那么说明这个排污就是你排的,青蟹死因是你们造成的。这么一说以后他们允许我们采样了,但经过采样检测,确实是制药厂排污,污染物含苯,正是造成青蟹死亡的原因。

所以在《海洋环保法》施行初期,应该说我们的环境意识、法治意识、管理意识还是比较弱的,出台以后,对人们的管理意识、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出台也是非常及时的。1982年12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1994年正式生效。1982年8月,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开始施行,1996年我国签署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就是说,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的同年,我们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年(1983年)开始施行,我们在和国际接轨方面做得是非常及时的。

另外,我们也加入了《伦敦倾废公约》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简称MARPOL7378)。归纳起来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出台紧跟时代潮流,和国际接轨。所以无论是国际也好,无论是维护实际的生产秩序也好,海洋环境保护也好,都需要法律的约束。

《海洋环境保护法》影响了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我国海洋执法单位有海监总队、渔政局、海事局、海警部队、缉私局,人称“五龙闹海”。实际上,原来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应该说是靠行政命令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出台以后,开始真正从法的角度来授权五个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经过授权都是合法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有利于我们与国际接轨。当然,基于形势需要和海洋管理的需要,我们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在落实当中还有很多问题,因为生产和环保是矛盾的。排污现象刚开始的时候防不胜防,尽管有巡航监视也抓到了一些、处罚了一些,但是起初排污的势头还是比较普遍的。

另外,海水养殖。黄骅地区的海水养殖曾经全部倒闭。为了追求利润,追求产值,没有进行科学养殖,最后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养殖全军覆没。以前东海也好,黄海也好,很少会发现赤潮和绿藻,现在由于生产排污,所以赤潮爆发。一方面,依照法律进行执法和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还要排放,所以赤潮爆发也是家常便饭。5月份以后温度合适的话,是赤潮爆发的季节。2008年奥运会时,青岛黄海发生了虎苔,这个以前是没有的,这种爆发性的藻类也是污染的一种。

另外,法律刚刚出台时,立法、执法、司法在衔接上还有些问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明明是违法行为,有时候地方上采取保护主义,导致法律很难落到实处,主要问题是认识跟不上。所以,不是有了法以后海洋环境保护的状况就改善了,实际上也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主要是要靠提高认识和自觉。

另外,我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率先出台了,但是海洋管理理论和实际还是脱节的,加上形势变化也很快,所以在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回过来讲,无论是82年还是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就是两大方面。一是五大污染源的防治措施。首先是陆源污染。从全球范围来讲,陆源污染是主要的污染,70%到80%来自于化工厂、造纸厂、印染厂等的污染物排放。

其次是海洋倾倒。各国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普遍现象,我国作为《伦敦倾废公约》立约国之一,实际上从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我们向海洋倾倒比较少。比如上海宝钢炼钢厂有粉煤灰,粉煤灰要倒到海上去,我们很慎重,我们做了一些实验。最后要得出实验结论时,大家突然觉得粉煤灰可以用来做砖,做建筑材料,所以粉煤灰实际基本没有倾倒,不仅不倒,而且还卖给建筑商成了抢手的做砖的原材料。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张凌洁 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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