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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志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解读(5)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已经讲“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实际也包括大气。如果明确了海洋环境的定义,那在起草或修订海洋环保法的名称和内容时,可能会比较符合实际。

从内容出发,我觉得可以把《海洋环境保护法》拆分成两个法。一个叫“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果直接换成这个名字,那么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可能会更直接;还有一个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或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这一说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第一条第十款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差不多,但是仔细看就会发现完全是两个概念。那么我们的名词解释也要斟酌,是全部复制《公约》?还是有删节地进行引用?可能也还要考虑,因为污染损害需要原告或主管部门举证。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分工,主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和管理,那么监督和监督管理有什么区别?环境保护工作和海洋环境有什么区别?按照我的看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就是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个主体。

在实践中,海洋和陆地环境和生态自理系统是有联系的,但是这两者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从国外的经验立法看,一个法的主管是一个。比如,日本环境厅管陆上,海上保安厅管海上。所以,我们的法律在制定时,如果主管部门太多,多头管理,效果反而不好。比如蓬莱19-3平台溢油事件,环境评价书应该是环保部门批的,应急计划应该是海洋主管部门批的,那么到底该由谁负责?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再比如,日本福岛核电站排放放射性污染物,据美国监测,在距离福岛650公里的海水已经受到了污染,沉积物达20公分左右,污染非常严重。像这种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对中国有影响的情况,怎么处理?要组织气、水、生物等部门进行检测。像这种情况下,责任是在环保部门?还是在海洋部门呢?

另外,其他海域。关于其他海域我们要解释清楚,其他海域包括什么?特别是涉及深海开发活动和区域,是经过大陆架委员会全部批准我们开发的地方都是我们的辖区呢?还是我们勘探开发的一个平台或船舶周围500米是我国管辖海域?这个要明确一下,对执法、作业也有好处。

比如第41条讲,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这个到底谁来管?看起来大气也是陆源污染,是环保部门来负责?还是海洋部门来负责?还是气象局来负责?这个目前可能要列入议事日程上来。

应急计划。企业要制定应急计划,主管部门要制定应急计划,国家也要应急计划。康菲公司溢油事故证明,应急计划的制定是方便的,但是执行落实是比较难的,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如何表述得更确切?

第72条规定,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那么,一旦有义务报告,那应该有规定奖励,就近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最好有“海上110”统一受理。怎么报告?比如报告有油污染,有赤潮,有绿藻。此外,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美国的反潜探测船也属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所以监视报告海上污染需要有一个示范,要有宣传教育。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张凌洁 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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