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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志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解读(4)

 此外,还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船舶及有关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这五个污染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了我国法律制定的五个防治措施之外,还提到了深海海底区域开发活动的污染问题。也就是说海底勘探开发快要到商业开发阶段了,一旦到了商业开发阶段,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也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所管辖的范围和约束的对象。

另外,还有大气层。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讲到了大气污染。大气层污染真的要值得注意,特别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发生九级地震以后,海啸对福岛核电站造成了破坏,核电站出现泄漏,从那个时候开始向海中排放低放射性的污水,19日至20日大约300吨高浓度放射性污水从地面蓄水罐泄漏。那么大气有没有受到污染?应该把这一项列入监测范围。

沿海地区漂浮垃圾。日本曾经在自己的近海做过一项检测,发现漂浮垃圾有来自俄罗斯的,有来自韩国的,有来自中国的,飘浮垃圾也日渐成为一个灾害。

填埋。随着深海地域活动和国际海底的开发,除了传统的五个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以外,污染源可能还要增加。所以我国法律的修正还要考虑到这方面。

海洋自然保护区。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在全国来看是不少的。比如,上海。虽然上海海域较小,自然保护区也有四个:比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别看这个岛不起眼,但是土壤、植物有一个原始本底的对照还是很好的;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这一个候鸟保护区在世界上还是比较有名的,有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过境栖息候鸟;还有长江口九段沙湿地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幼鱼自然保护区。

8月29日,国土资源部《海洋环境保护法》九条三大方面作了解释,主要是针对渤海湾蓬莱19-3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使这部法律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实际形势。

我个人认为,这部法律今后要修改可能要从这几方面进行考虑。

比如,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排污口”排污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所以把“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改为“入海排放口位置的选择”,可能更好一些。

比如,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这句话没问题,那么“热污染”是有问题的,应该改成“避免含热废水对水产资源的危害”,这样可能更好一些,我觉得法律用语还是要严密严谨严格的。

第二章第十条讲“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污染物的排放要制定什么标准?那就是说制定一个标准,在标准以下不叫污染物,标准以上是污染物,标准以上是不允许排放的或排放是违法的。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如果在概念上构成了污染,那么污染总量控制与否也就没意义了。所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实际上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把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专门列为一章,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那么,什么叫海洋环境?海洋污染物防治也是海洋环境的管辖内容。我们对海洋环境的定义比较模糊,我认为名称和实际内容是“帽子”大、“身子”小。海洋环境不光是地理环境,应该还有人文环境、政治环境、生态环境,也就是说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际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环境的理解不一样,我们的海洋环境就是一个海域,就是地理环境。如果把跑冒滴漏的污水污油排放到海里去,那么就是违法行为,就要进行处罚,就要控制。

《公约》对环境的定义更宽泛。我找了一个海洋环境的定义,《公约》的定义不是很确切,但是我可以受到启发,就是海洋环境是指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海中的物质。这是什么?比如,溶解氧、浮游生物、浮游动物、营养盐,就是溶解在水里的物质也是海洋环境的一种。当然,我对海洋环境的定义是不太满意的,但是我觉得它至少说出了海洋生物环境包括水、水里的化学物质和微量元素、溶解氧,还有浮游生物、浮游动物、海底沉积物和海洋生物。我认为还包括海气,气也是环境。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张凌洁 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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