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推行“河长制” 期待实现“河长治”(2)

全国推行“河长制” 期待实现“河长治”(2)

推广河长制折射改革善治思路

《意见》的核心意义在于,落实了属地责任,使河湖治理从“部门制”迈向“首长制”,实现了厘清权责的关键一步。近些年来,全国不少地方水危机频现,曾经湖清水秀、鱼肥米香的地方,有的随生态破坏渐渐干涸消失,有的因严重污染成了“牛奶河”、“酱油河”。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囿于环保、水利、农业、住建等多个部门的具体权限,往往呈现“九龙治水”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河长制更像是一种倒逼机制,为的是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最大程度整合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早先多头管理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推行河长制,最终目的是要提高河湖治理效率,达致一种善治。这背后所展现的,是敢于探索、追求创新的改革思维。应当看到,不论是之前的“部门制”还是现在的“河长制”,都是为更好实现河湖治理而进行的有益探索。随时代发展、情况变化,对相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动态调整,实现与现实语境、百姓需求的更好契合势所必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责任的覆盖广度和闭环效应中。以此来看,党政首长担任“河长”,不仅是给河湖找到了“责任人”,更是当前河湖治理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改革开放早期的一个重要经验是摸石头过河,关键是要做到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意见》强调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正体现了这样的思路。这些年,河长制在许多地区进行了先行探索。例如,在余杭,900余条河道实行“一河一长”,几年间“黑鱼之乡”重现了“荷塘月色”。此后,北到松花江流域,南至滇池,河长制逐渐走向全国。这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有效结合,正是我们干事创业、改革探索的一个缩影。从发轫于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到萌芽于深圳小渔村的特区开放,改革开放以来大大小小的许多改革都源自地方试点创新,折射出改革进程中鲜活的“中国智慧”。

当前,我们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需要顶层设计层面的“粗描”,也需要更多河长制这样方案落实层面的“精绘”。深水区的改革阻力与压力会越来越大,惟有敢于探索、不断创新,才能行稳致远。

推行“河长制”,落实是关键

相比部分省区市的实践,上升到国家战略的“河长制”,不仅亮点纷呈,环环紧扣,而且更加科学、权威,既表明了党和国家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也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正如专家所指出,“河长制”迈出从“部门制”向“首长制”关键一步。就像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一样,“河长制”可以说是“水缸子”首长负责制。这种倒逼机制能有效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对于涉及领域众多的环境问题尤其是水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科学的审视,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需要指出的是,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推行“河长制”,顶层设计有了,社会共识不缺,如何落实才是关键。在此,笔者提出几点看法:

首先要打破地方利益局限,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由于水是流动的、跨区域的,“河长制”除了实行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更需要树立了“上下游共同治理”“标本兼治”的态度,这样才能为科学理性地实现和推进治理目标、措施提供可能,如果没有这样的联动机制,水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根治。这要求各地既不能各自为政,更得破解跨区域跨部门协调难题,实现职能整合,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攻坚克难。

其次要补齐法律短板,把“河长制”纳入法治轨道。当前环境治理领域改革,一个主攻点就是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环保职责,这也是各地在推行“河长制”实践中着重解决的难点。现实是,改革中多强调的是“应然”,而如何实现“必然”,就需要从法定授权予以解决。推行“河长制”,不能不考虑赋予职能部门相应的权力和手段。只有权责对等,治理才能有效,这是法律层面要着力解决的难题。否则“河长制”只能更多地依靠行政等手段去推行,生命力可能会大打折扣。

第三要加强考核,严格问责。意见明确,要强化考核问责。但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其在考核上并未体现河的整体性,仍以行政区划的河段作为考核标准,这样导致了下游河长即使付出巨大努力但考核绩效仍不如付出努力较少的上游河长。而且,很多地方由环保部门主导考核,出现环保局长考核书记、市县长的情况,难保公正性,并且也不契合国家的行政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党政一把手毕竟精力有限,虽当上河长,但能拿出多少精力来规划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以及组织和协调治污工作等,都是绕不过的问题。因此,考核如何科学合理,体现公平公正,问责如何不走过场,以儆效尤,尚需可行的配套细则。

当然,推行“河长制”,需要“落实”的远不止以上几点。比如引入公众参与和第三方服务,破解社会共治难题。充分发挥媒体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促进“河长制”推行的务实有效等等。总之,“河长制”全面推行,应破除体制顽疾,改变“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尴尬,只要各地提高认识,放眼全局,按照《意见》落实,久久为功,那么,我们所期待的江头江尾“同饮一江水”,将不再是梦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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