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能力: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

法治能力: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

所谓法治能力,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为基础,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决策相关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办事情、谋发展的实践中要深化法治认识、提高法治素养、树立法治意识、守护法治底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内涵

建设“法治社会”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深刻回应。马克思指出:“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活跃的要素。”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离不开领导干部个人的法治之心、法治之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其中内涵,在于凸显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对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规定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在这个方向指引下,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要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建设,这是对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贯彻落实。“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不惟书、不惟上,只惟实,自觉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坚持依法执政、学用相长,才能正确贯彻和执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发挥法律作为“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的作用,推动社会走向“法治”“善治”,将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到宪法、法律、制度的轨道上来,使社会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运行,进而达到防止公权异化、改善党的领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价值目标。所以,法治能力必然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内涵。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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