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能力: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2)

法治能力: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2)

法治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动力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核心能力,其所包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内在统一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是增进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法治能力是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运用和移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能力作支撑,没有领导干部的现代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不能推动社会“循规而行”,公共利益也将遭遇权力寻租。

一是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增进公共利益,离不开法治能力的提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现阶段存在的发展问题表明,良好的制度执行力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模范遵守法律,让法律取信于民;坚持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尊重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只有领导干部具备这些能力,才能让制度优势和法律优势转化为社会效益,确保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全面发展,创造出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民众。

二是提高国家机构的履职能力,维护公共秩序,离不开法治能力的提高。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实现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整体协同,也需要领导干部形成主动学法、办事懂法、遇事循法、执政依法的国家治理模式。但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个别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情形,暴露出法治思维不强、法治方式不妥、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提高法治能力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忠于法律,对宪法和法律存敬畏之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确保领导干部在履职中“牢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有效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据此,国家机构增强履职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必须循法而行,以提高法治能力为核心,否则,就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背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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