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能力: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3)

法治能力: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3)

法治能力是夯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最理想的治国理政模式,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国泰民安的“良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要看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只有领导干部这一“车头”具备了良好的法治素养与法治能力,治国理政才能走向法治化,从而夯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

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能力在领导干部各项能力中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地位,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紧密,本质上都是强调治国理政的法治化。只有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意识,自觉树立“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思维,自觉在法治的轨道上用好权力,自觉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才能规避治理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法治能力的水平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治理有效性直接反映着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内在表现,就是看能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就需要以法治方式来谋事业、办事情和处理问题,在权力与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集中到一点,就是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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