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考评有了新标尺(2)

生态文明建设考评有了新标尺(2)

——访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

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依据

记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基本思路是什么,评价考核工作将如何开展?

张勇:《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记者: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您能否就这两个体系作一介绍?在设计上主要有哪些考虑?

张勇:《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分别作为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的依据。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含考核目标体系中的主要目标,增加有关措施性、过程性的指标,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侧重于工作引导。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为主,体现少而精、避免目标泛化,使考核工作更加聚焦。在目标设计上,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在目标赋分上,对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目标赋予较高的分值,对约束性、部署性等目标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在目标得分上,体现“奖罚分明”“适度偏严”,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进行加分,对3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需说明的是,现在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主要是针对“十三五”时期,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记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是综合性的考核,可否替代现有的专项考核?

张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目前不替代专项考核,主要考虑是:现有资源环境专项考核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开展方式、方法、时间等差异较大,一时还难以通过综合性的考核完全替代;党中央、国务院之前已对有关专项考核均有明确规定,继续开展专项考核有利于保持相关工作的深入推进,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形成有力的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不进行现场考核,以减轻地方负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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