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只有政府职能得到清晰而明确地界定并逐步向社会放权,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才会有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人民群众也才有实现自我治理的可能。这就意味着,政府需要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机制,大力促进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的形成,鼓励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公共事务中来,从而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
其次,落实政社分开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结构支撑。政社分开是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并推动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全面推进社会建设并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社会结构条件。相较于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社会管理体制,落实政社分开,非但不是削弱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也不是政府“看得见的手”完全退出社会,而是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能够“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从而以一种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的治理机制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以及公共事务治理效果。
再者,依靠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强化党、政府与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纽带关系和良性互动。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落实政社分开以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分离之后,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在沟通党和政府与民间组织、人民群众,以及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基础上就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推进政社分开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的纽带功能非但不能减弱,反而要不断增强,从而保障党和政府与日益壮大的人民社会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与协调,扩大政府执政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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