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未来的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4)

面向未来的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4)

四、社会治理机制的现代化

首先,通过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调整和优化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可以确立政府与社会的新关系、新秩序,也是对中国传统政府行政理念的一种根本性变革。若要在“十三五”期间,切实落实政社分开,那么就必须扩大社会事务“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适用范围。在这一清单之外,凡是适合由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均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以尽可能培育和增强社会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协同政府实现对社会的良好治理。

其次,通过“赋权”与“赋能”相并举的方式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的支持、合作与监管机制。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并不是简单地让政府向社会“赋权”后就当“甩手掌柜”,而是要求政府坚持“赋权”与“赋能”相并举的原则,系统地建立一套现代社会组织支持、合作与监管机制。必须要看到,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组织的自治是有条件的,无条件的社会自治是对政府的蔑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所欲建构的公共秩序的威胁。因此,政府在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予以大力支持的同时,也需要对社会组织建立一套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规范监管机制。

再者,通过完善社会政策体系和创新供给方式来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社会政策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增进社会发展质量的制度保障。完善的社会政策体系,可从根本上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从而为培育发展社会成员的自治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资源保障。为此,“十三五”期间需要切实增强政府完善社会政策体系的职责,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共享水平。

最后,通过规模性、系统性立法完善法治保障机制。当前我国与社会治理和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社会领域立法仍显薄弱。社会组织管理的“三大条例”的修订工作迟至今日仍未完成和出台,包括“社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顶层设计的立法项目也亟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制定、修订或审议通过。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组成部分,通过规模性、系统性立法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充分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保障,是当前最为迫切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治理机制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宝”,它特别要求因时因地的实践性、过程性和创新性。我国在系统性开展社会治理领域法律体系与政策体系的制定工作之时,应当系统地大力鼓励地方的社会治理创新,并适时总结地方的社会治理改革实践经验,从中吸纳创新智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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