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哪些重要遵循(2)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哪些重要遵循(2)

三、坚持标本兼治,铸牢理想信念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正如习总书记所强调,“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同年7月8日实施的《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化党内问责;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和《条例》,为完善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廉洁自律准则》强调自律,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在本次全会上,总书记特别指出,修身立德是为政之基,从不敢、不能到不想,要靠铸牢理想信念这个共产党人的魂。党员、干部要不断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去庸俗、远低俗、不媚俗,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四、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直面问题,不断提升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强化党内监督始终是重要课题。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不仅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还要实现与国家监察的融合,做到“党内监督无死角、国家监察全覆盖”。2016年11月,中办印发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标志着健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拉开序幕。

本次全会上,习总书记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笔者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通过改革,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中央和试点地区目前已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要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体现了中央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决策部署和党规对改革的引领作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国家机构的改革和完善。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由本级人大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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