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
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的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适用于全体党员、全体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在职退休,监督具有普遍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大、资源多、影响大,在党和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放松监督、上松下紧,就会导致重要权力失控,还会造成不良示范效应,从而削弱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越是权力大、责任重,就越是要加强监督。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牛鼻子”。监督难,从领导做起就不难。这不是要和领导干部过不去,而是对党和国家事业、对人民根本利益、对领导干部的高度负责。
《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等等,都是抓住重点对象的具体举措和有力约束。
四、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民主监督相统一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从目前状况看,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着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不明晰,监督主体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顺等,这也反映了党内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就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体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都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与党员接触最为紧密,日常监督是重要职责。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党员民主监督是每一位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儿、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建立了完整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一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机制科学,监督运行常态,监督领域覆盖,监督效能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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