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轩:中华法文化之路

龙大轩:中华法文化之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地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西方倡导的“法治”,固然有其成功的经验,但移植到中国,必当有本土化的改造;盲目照搬,难免有削足适履之痛。中华文化绵延至今,法文化在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对中华法文化传统的回归与转化,充分意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深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有机统一起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惟其如此,我们才能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新道路。

法文化之“文”,指人类社会在法律的制度、思想、观念等方面形成的种种积淀;法文化之“化”,则是将这样的积淀化育到法制建设、法律生活以至人的灵魂之中。中华文化从轴心时代一直延续至今,从未间断,这在世界所有轴心文明中绝无仅有。中华法文化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当秉承这种恢宏的气势,坚定地走自己的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里面也包含了对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法文化走到今天,主要经历了四大阶段。

礼乐文化:上古社会——夏商西周

中国最早的法不叫“法”,而叫“礼”。“礼”在甲骨文中,下半部分是个高足盘;上半部分是“玉”。高足盘中盛放玉器,用来祭祀神灵。可见礼就是从原始人祭祀中产生的。到国家社会,演变为“夏礼”“殷礼”“周礼”,史称“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周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类,可知礼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礼的运行往往与乐相配,故合称“礼乐”,用以调整国家政治军事和个人言行举止。违反礼的行为,用刑来惩治,礼是行为规范,刑是制裁措施,这便是“出礼入刑”,二者共同构成了那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严复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意》时说:“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礼乐作为中国早期的法文化样态,主要特征就是道德和法律混同。《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见当时的礼,涉及到法制、道德、教育、军事、祭祀等方面,是道德与法律混同的产物。

法律文化:春秋战国——秦

春秋时期,社会动荡,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传统的法律制度遭到全面破坏。各国诸侯纷纷进行法制改革,把以前的刑从礼当中剥离出来,进行专门立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国家的法典铸刻在彝器上,并向老百姓公布,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进行了改革,赵鞅将刑书的文字刻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其他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到战国时期,法制改革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公元前5世纪中叶,法家始祖李悝在搜集、整理各诸侯国公布的刑书、刑鼎的基础上,编纂了《法经》,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根据秦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唐六典》称:“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改法为律的重要性在于:一是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一旦制定,不能轻易改变;二是强调统一适用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篇》)。中华法文化由此走向“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相较于“礼乐文化”,最大的变化就是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以前的礼,进入法的部分,就变成了法,用刑的手段来加以保障;没有进入法的部分,有人称作“法外遗礼”,不再用刑的手段来调整,而由社会舆论、良心自律来调整,遂演变成道德。道德和法律自此分离。

秦国凭借“法”和“律”的治理,“繁法严刑而天下震”,迅速崛起并消灭六国,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任刑法”“纯任法治”“弃礼任法”式的“以法治国”,只讲法律而不顾道德。法家韩非说:“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韩非子·五蠹第四十九》)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可见,秦朝已经抛弃“礼乐文化”传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