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轩:中华法文化之路(3)

龙大轩:中华法文化之路(3)

法治文化:清末以来

鸦片战争爆发后,中西文化发生了强烈的碰撞。1902年清政府发布上谕,决定进行法制改革。1904年成立法律修订馆,负责拟定新法,到1911年,仿照西方大陆法系的制度框架,颁布了以《大清新刑律》为代表的新的法律体系,传统的礼法到此彻底解体。

从礼法文化到法治文化带来了诸多变化,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德法合治走向德法分治。以前是道德法律合二为一,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来,则是道德的问题归道德管,法律的问题归法律管,二者分而治之。这种模式,能够缩小法律的打击面,有利于更大范围地保障自由、人权。二是由“以刑统法”走向分部门设置法律。在礼法时代,凡是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一律被称作“犯法”,都要用刑罚来制裁,并用刑罚的方法来统率、调整所有的法律。清末法制改革以来,在法律体系内部,分部门设置法律,于是有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适应的各种诉讼法,各种法典是单独设立的。由以刑统法转向分部门设置法律,使得法律的分工越来越明确,立法技术也越来越精细,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这两大变化使得我国的法制有了与世界接轨的新气象,但也显露出新问题。有些违背道德的行为,由于法律中没有规定,不会受到惩罚,此类行为便可能滋生蔓延。在民事经济往来中不遵守诚信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看来,违法成本低、得到的违法收益高,就会放手去干。究其因,这是因为此前的法制建设,多注重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而忽视了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

中国数千年法文化演变,经历了从礼乐——法律——礼法——法治这四大阶段。总结其间的规律可以发现,凡是注重文化传统的时期,法制建设就能健康发展,凡是无视文化传统的时期,法制建设就会出现大的问题。

西方倡导的“法治”,有着成功的经验,但移植到中国,必当有本土化的改造;盲目照搬,难免有削足适履之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其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原则;“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如此种种举措,正是对中华法文化传统的回归与转化。惟其如此,我们才能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新道路。

这既是时代的选择,又是历史的必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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