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关于合法性理论的几个重大问题

杨光斌:关于合法性理论的几个重大问题

“合法性”概念讲的是民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同和服从问题,它不但是一个理论概念,更是一个政治秩序观问题。在知识脉络上,“选举授权产生合法性”只是冷战时期形成的一种说法,但是在我国却有一定的市场。有必要对这一概念正本清源,以增强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合法性概念的来龙去脉

合法性概念是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提出来的命题,意指让民众服从的政权必须具备程序上的“合法律性”和运转中的“有效性”。半个世纪之后的冷战时期,为呼应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对民主概念的大改造,即将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民主改造为选举式民主,美国政治学者李普塞特复活了合法性概念,将选举式民主纳入合法性理论,认为有选举授权的政府才有合法性。今天流行的“合法性来自选举授权”就源于此。

但是,选举授权不仅未能避免20世纪60至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危机,第三世界国家更因此而出现政治衰败。在针对西方资本主义危机的研究中,合法性终于成为一个流行词。亨廷顿响亮地提出不能进行有效治理(统治)的政府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还是不道德的,因为政府的天职就是统治。美国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相续出版了关于西方政治合法性的著作。今天流行的“合法性危机”之说,其实是用于分析批判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概念。

综上,在合法性理论的脉络上,“选举授权才有合法性”只是一种流派,而且是专门为西方政治定制的。冷战时期,李普塞特完成了对合法性理论的改造,保留有效性,将韦伯合法性概念中的“合法律性”置换为“选举授权”,即只有选举授权的政治才具有合法性。即便如此,李普塞特也不得不承认,选举式民主需要均质性文化,否则,民主是不稳定的。

重新认识合法性概念

即使在西方思想语境中,合法性也是包含了合法律性(政权来源)、有效性(政府绩效)、人民性(政权主体)和正义性(道义)的概念体系。拥有了这四种基础的政权,才值得人民拥护与支持。

第一,合法律性。这是一条现代性政治原则,但因为“宪政”是“西方性”的特征,非西方国家的法治必然不可能等同于西方,何况西方国家本身的法治化道路也是不一样的,法治必然是基于自己文化与历史的一种道路选择。

第二,有效性是最没有争议的合法性政治的基石。政府天职就是治理,不能治理的政府有违道德。因此,有效性历来是合法性概念体系中的最大公约数。

第三,充满争论的“人民性”。现代性政治的特点就是人民性,但是不同条件下,“人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涵。今天美国和英国这样的国家所以能有序实现政治参与,历史前提是“大清洗政治”,即白人对印第安人的种族灭绝以及对异教徒的屠杀。在那些存在冲突性种族、宗教和社会阶级的国家,“人民”之间并不存在共识的基础,竞争性选举结果变成了对各自冲突性利益结构的确认,国家因此陷于或分裂,或动荡,或无效治理的境地。

第四,正义性,即是否能保护社会最不利者阶层的利益。相对于合法律性、有效性和人民性等经验性或工具性标准,正义是评价合法性的价值标准,也是一套制度标准。

至此,我认为,可以给合法性一个新的界定:那些依法律而组成的、人民能有序参与其中的、能实行有效治理并能保护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政权,就是值得人民认同的即享有合法性的政权。据此标准,到底哪些国家的政治存在合法性问题,就容易判断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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