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做主”:城市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2)

“由民做主”:城市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2)

三、“由民做主”经验启示

1.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成光荣艰巨的历史使命,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党的领导、靠党把好方向盘。奎文区的实践表明,党的领导是居民自治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要搞好顶层设计,在制度建设、内容拓展、方式创新等方面为居民自治保驾护航,扮演好宏观规划者、资源整合者、利益协调者、平台搭建者的角色。要加强党的建设,培优建强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引领监督作用,把党的建设贯穿于居民自治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居民自治的正确方向。要理顺基层党组织、居民议事会、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党组织领导、议事会决策、居委会执行、监委会监督的城市基层治理新机制。

2.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始终坚持基层主导。人民当家作主是居民自治的核心和精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奎文区的实践表明,只有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才能调动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赢得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解决群众“三最”问题作为居民自治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准确把脉群众意见建议,做到居民“点菜”、社区“买单”。要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以群众意见为做不做、怎么做的根本标准。要坚持实效导向,用解决问题的成效取信于民。

3.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理。居民自治关键在依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奎文区的实践表明,居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依照居民公约和民主管理制度有序进行。要坚持制度先行,以制度形式把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一系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固定下来,把“由民做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明确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明确居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和步骤方式,做到统揽不包揽,到位不越位。

四、对策建议

1.加快制定社区法。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制定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城市基层治理工作的需要。建议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认真总结各地创新经验,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制定社区法,对党的领导及其与社区的关系、社区性质和地位、社区工作机制、社区服务、三务公开、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组织引入、专业社工培育、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等作出规范,为城市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2.合理减轻社区负担。社区“去行政化”难以落到实处,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把不该由社区承担的工作转嫁给社区,造成社区疲于应付,没有更多精力履行管理服务职能,而我国法律对政府部门与社区的关系尚无明确规定。建议探索建立行政工作进社区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在将来的社区法中合理划分政府政务与社区居务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加强城市工作研究。建议结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对城市发展、建设、管理规律的研究,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病”突出问题,狠抓城市管理顽症治理,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现代化城市。实践证明,城市社会治理和城市基层党建是一门科学,建议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把培养一批专家型、懂治理、善服务的城市干部作为重要任务,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建设和管理城市。

(作者:中共潍坊市奎文区委书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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