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高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水平

着力提高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水平

摘要:不断扩大党内民主,这是人民民主对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的内在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强调贯彻集体领导原则,促进“少数关键”的民主;同时,在党组织内注重保障党员个体权利,带动“多数整体”的民主。

执政方式是执政党实现其政治主张、领导国家的基本方式,即执政党以什么样的途径、方法把其政治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执政方式是执政理念、执政方略在执政行为中的具体化,也是执政能力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实现形式和实践依托。

(一)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者在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的总体框架下,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科学执政强调党的执政的有效性,即“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式组织和带领人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执政强调党的执政的合法性,即“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执政强调党的执政的规范性,即“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现代社会是一个追求科学、民主、法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执政必须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要适应现代化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要求,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既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发挥政府作用,把市场的手和政府的手协调起来,体现执政的科学化;适应现代化对政党、社会、民众之间关系的新定位,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枢纽,体现执政的民主化;适应现代化对秩序、规则、程序的新定义,把法律作为治国重器,立法治权威、破法外特权,体现执政的法治化。

(二)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下,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切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时又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实现党的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制度路径作出具体安排。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立法体制上,横向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纵向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立法程序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制度,健全立法参与途径;在立法范围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强巡视工作,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使党内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不留死角,等等。这些制度安排促使领导干部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实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

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善于把党的意志通过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意志,坚持党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重大事务实施总体上全面领导。努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党带领人民制定法律,更要带头执行和维护法律,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的职能作用,明确相互之间的职能分工与职能划分。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四)

不断扩大党内民主,这是人民民主对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的内在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强调贯彻集体领导原则,促进“少数关键”的民主;同时,在党组织内注重保障党员个体权利,带动“多数整体”的民主。不断扩大人民民主,这是党的领导合法性的最坚实的注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政权机关的领导人的任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展到县级,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增加了授权主体的代表性;在政权机关领导人选举中引入差额选举,增加了授权程序的竞争性。党的权力运行机制正不断向法治的轨道上靠拢。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细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具体制度,以党内法规形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用党规党纪监督权力。另外,在党的权力运行机制方面,作了很多调整,比如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实现党委决策与政府行政相统一,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程序;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都体现了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作者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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