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为法治中国再立里程碑

“民法典”实施为法治中国再立里程碑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众所周知,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实现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党新时期的重要方略之一。为此,这次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我们法治中国的推进再立里程碑,也意味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步入“民法典时代”。     

首先,“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进入到了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也进入到了攻坚期和深水区,依法治国在我们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而其中,“民法典”则是我们完成“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它本质上其实就是一部人民权利保护法,规定和保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各项民事权利。为此,有一位名人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甚至,可以说,唯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才能真正使相关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的精心呵护下,更加美好、幸福地生活。     

然而,当我们回首“民法典”的发展历程,却可以说是波澜起伏。早在17、18世纪的时候,就有一些国家颁布了民法典。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就是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想当初,拿破仑在实现“雾月政变”以后,就开始组织专家学者编撰民法典。最终,经过大约4年多的时间,通过议会的激烈讨论,正式通过了法国的民法典。以致于拿破仑兵在兵败以后,曾经无限感慨地说:一辈子打了40多年的仗,一次兵败就成了过眼云烟,而现在留在世界上唯一的功德也就是这一部民法典了!与此时间相近,1896年,德国国王威廉二世也曾经签署过一部德国的民法典,这既是对近百年关于民法应继承罗马法还是发扬日耳曼精神争论的一个终结,也是世界各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个范本。     

此后,等到了我们晚清王朝的时候,由于积极进步的法治思想已经处于一种萌芽状态之中,清政府开始创制了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但是,伴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这部“民法典”也就自然夭折了。等到了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又于1930年颁布了一部民国“民法典”,但是,由于编撰的时间仅仅只有两年,所以,不但漏洞百出,并且,还是主要以抄袭老外为主,而对我们国内的一些民俗、习惯却消化得很肤浅。显然,也正是因为这些“风风雨雨”,能够编撰一部属于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就成为了我们几代中国人发自心中的夙愿。     

如今,令我们每个人欣喜的是,我们的“民法典”不但开始编撰而且还“亮点纷呈”。比如,草案三审稿——第九条明确指出,“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要知道,在我国由于地域辽阔,民风各异,法律虽然强大,但因为其自身具有滞后性的特征,所以,有些时候就难免会发生“不到位”的情况。而如今,这样一来,不但让法律于无形中更加具有全面性,而且还有助于维护和凝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良好民俗地养成。再如,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要知道,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由于旅游开房、办理银行卡、考试报名信息采集等行为,难免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而如今,这样一来,就犹如为我们每个人都加了一堵最强版“防火墙”!当然,亮点还有很多,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     

唯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为此,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即将实施,为法治中国再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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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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