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自然保护区:呵护最原始的美

对话自然保护区:呵护最原始的美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累更多生态财富,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长城。要实现上述工作任务离不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但我国在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土地权属如何划分?法律法规怎样完善?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近日,5位嘉宾来到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演播厅,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对话——

保护区不能一划了之

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在土地权属问题上含糊不清,导致土地纠纷增多,管理机构工作开展难度较大,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欧阳志云: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国家土地划保护区,土地和资源均属国家所有。把集体土地划成自然保护区,老百姓就不能对其开发利用,权益难以保障,会造成管理困难、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

解决途径有三种:一是实行土地赎买,国家将集体土地买过来建立自然保护区。二是实行土地租赁,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从老百姓手里租赁土地并划为保护区,签订短期协议或长期协议。三是根据地方政府财力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该根据自然保护区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

马晓河:自然保护区具有公共性质,最好统一土地权属关系。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目标应是国家向农民赎买。其中,较为合适的办法是长期租赁。但是,对农民的补偿一定要到位,还可以通过雇佣农民担任保护区工作人员,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

四川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的好多林地属于集体所有,九寨沟自然保护区与当地藏民合作,聘请藏民担任导游、护林员、清洁工,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得越来越好。可以说,只有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发展同当地百姓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合理地解决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

唐芳林:由于历史原因,有一些集体土地被划入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特别是南方的一些地区,因集体土地承包人种植的人工林被划为自然保护区,不允许砍伐其种植的人工林,集体土地承包人不仅没有收益,投资成本也难以收回,从而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因此,需要把没有保护价值的集体土地从自然保护区调整出去,对自然保护有利的集体土地可以流转成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土地赎买实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都属于国有这一目标,以方便管理。

李俊生: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初期,各地的积极性很高,建立了很多自然保护区。但受技术手段制约,有些地方自然保护区将不适合严格保护的区域也划了进来,从而出现土地权属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不同类型,比如需要严格保护、可以适度开发利用等类型,再根据不同类型实行保护或开发。

李宏伟:先把土地的权属划分清晰,才能区分好经营权和收益权。对于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的集体土地,应保护该土地承包人的权益,受益方式可以是国家补偿,也可以允许其在对非核心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此外,自然保护区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这种想法可以适度调整。短期的土地租赁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的问题在于不能完全充分补偿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利益。补偿不充分、不到位,后续就会产生很多纠纷。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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