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修订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仍在施行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20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该怎么完善?
欧阳志云:目前,我国共有自然保护区2740个,占国土面积的14.8%。但是,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定位不明确,类别不易划分,以致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为清晰定位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重新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迫在眉睫。
马晓河: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需要系统性治理。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自然保护区应该将保护放在第一位,不搞过度开发。此外,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开发也要充分尊重历史和原住民的居住权。
唐芳林:在空间上,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往往存在重叠的情况,立法要同步考量这一情况。可以制定一部自然保护法,附带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公园条例、湿地公园条例等,这样可以支撑起一个法规体系。此外,法律规定上不能一刀切,比如一些位于边境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如果把核心保护区的居民搬迁出来,对巩固边防、国家安全反而不利。
李俊生: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确实迫在眉睫。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仅属于行政法规,没有更强的约束力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有效保护和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和开发利用中难以有效地同其他法律对接。
此外,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中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对土地权属、管理模式、生态补偿等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一些重要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制度规范性不强、权利义务不明确、实施保障机制乏力。要借助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这一契机,系统性地梳理自然保护区体系,根据不同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保护等级。
李宏伟:自然保护区立法要考虑居民的生存权。比如,云南德宏的群众反映,在保护区里什么都值钱,只有人最不值钱。很多野生动植物都要实行严格保护,居民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例如,农民在房屋旁种植的苞谷被野生动物吃掉或破坏了,谁赔偿、怎么赔?这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可以对不同情况做梳理分类,分门别类立法,这样才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才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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