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开放发展,着力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创新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更为公共服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要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努力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一方面,在国际上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合作和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在国内要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开放度,坚持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形成互利合作的多元供给机制和模式,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建立多元供给机制。为增加公民享受服务的选择权和灵活性,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的形成,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比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机构等,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抓紧研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具体政策、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第二,打破事业单位垄断。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目前,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形成社会企业的发展方式,要探索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变的实现路径和配套政策,力争尽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第三,加快购买公共服务的步伐。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有更多的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积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推动加快购买公共服务的步伐。
第四,扩大社会的广泛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只有向全社会开放,才能调动蕴含的巨大能量。要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完善慈善制度,充分发挥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筹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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