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丽娟:强化制度建设 提升代表履职实效

钟丽娟:强化制度建设 提升代表履职实效

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履职实效,让人大代表更能经受人民监督,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使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够真正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和细胞。代表的履职,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功效,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关系到国家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代表履职是否到位,取决于代表履职的意愿、能力和环境。

履职意愿是决定代表履职实效的动力

愿当、想当、乐当代表,是代表履职的主观条件。为此,代表需付出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热情,需要具备奉献精神、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所以,需要从制度上,由外而内地激发代表的履职意愿。

一是完善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制度。我国《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实践中,有些地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比较简单,只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民族、文化程度、单位及职务等基本信息。至于推荐理由,选民或代表可能了解不够。《选举法》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因为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实践中对这一程序的重视度还不够。同时,《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由于是“根据选民的要求”才组织与选民见面,所以这一程序在实践中可能并不会完全实现。因此,如何从程序上甄选出有意愿的代表,并促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和信任,需要法律作更精细的设计。

二是健全代表履职考核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也就是说,代表履职的时间段包括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部分。其中,会议期间的履职包括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选举、表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闭会期间的履职包括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视察、专题调研、列席有关会议等。代表的履职态度和质量,需要具体的考核制度来衡量,通过定期考评,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尽可能实现量化,进而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并为代表的履职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三是完善代表退出机制。人大代表是以集体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个人不能处理和决定问题,但人大讨论决定问题,离不开代表的参与。人大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虽然不是代表个人的意见,却包含着每个代表意见的成分。根据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的举行和议案的通过,都要达到一定的人数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为此,实践中需要严格代表请假制度和程序,对于不能按时出席会议、开展代表工作不热情、参加代表活动不积极的代表,应该畅通代表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人大代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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