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丽娟:强化制度建设 提升代表履职实效(3)

钟丽娟:强化制度建设 提升代表履职实效(3)

履职环境是决定代表履职实效的保障

代表要真正发挥履职实效,除了代表内在的意愿和能力,还需要客观条件保障,包括良好的履职氛围和环境。

一是时间保障。《代表法》第33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就意味着,凡是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单位必须予以时间保障,不能以种种理由不予批准。当然,人大或常委会对闭会期间的活动安排应尽可能规范化,避免对代表单位和代表本职工作造成过多冲击。

二是物质保障。《代表法》第34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这一规定是从物质上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但在现实中这种补助金额并不多,代表的活动经费也极为有限。在国力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加大代表履职物质保障力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可行性。

三是权利保障。《代表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各种会议上,包括人代会会议、常委会会议,还有常委会组织的其他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都不受法律追究。非经特别程序,不得剥夺代表的人身自由。这些举措进一步消除代表履职顾虑,保证代表在没有压力和限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见,为人大代表创造一个畅所欲言、直抒己见的制度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其履职实效,能让人大代表更能经受人民监督,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使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够真正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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