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构建能源新型合作机制的影响更为深远(2)

“一带一路”构建能源新型合作机制的影响更为深远(2)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王金照

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需要有法律规则

中国经济时报:市场的信息不够充分,这对于建立能源合作机制是个挑战。比如亚洲和东北亚的能源合作就是一个短期的非约束性的协议,如果要开展更多的能源项目合作,就必须加强能源治理。如何建立一个较为固定的机制来促进政策对话和沟通,并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提供发展蓝图?

王金照:从“硬”的治理机制来看,需要为能源的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国际能源宪章组织是一个可利用的治理机制和平台。该组织1991年由欧洲国家发起成立,目前有50多个成员国,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其规制领域涵盖了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等多个领域,并且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和能源跨境运输的快速协调机制。中国可以考虑加入《国际能源宪章条约》,并推动其改革,为“一带一路”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提供法律规则的治理机制。

从“软”的治理机制来看,需要成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主要功能是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政策的对话和沟通,对次区域、跨区域的能源流向进行规划和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能效提高,建立能源进出口国共同安全的新型合作机制。这一治理机制具有代表性广、包容性强、合作内容丰富等特点。

与主要代表消费国利益的国际能源署和主要代表生产国利益的欧佩克相比,新型合作机制既包括中东、中亚和俄罗斯等主要的能源资源出口国,也包括中日韩印等资源进口大国,不仅代表性增强,而且注重合作而非对抗,强调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的能源安全,包容性增强。而且与国际能源署强调应对石油危机和欧佩克强调石油量价调控不同,该组织关注能源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和能效发展以及共同安全等深层次的问题,影响更为深远。

(记者 刘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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