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立明:贯彻党委党组条例 提升执政治理水平

艾立明:贯彻党委党组条例 提升执政治理水平

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构建系统完善的工作规则,为提升地方党委(党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重要保障,对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起着重大作用。

深刻理解颁布两个《条例》的深远意义

彰显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党组)作为一个地区(部门)的领导核心,担负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标迈进、向纵深拓展的重大责任。两个《条例》把“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要原则,强调地方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更加清晰。这不仅是对地方党委(党组)在治国理政中重要地位作用的准确把握,更有利于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延展党内法规制度边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引领性、关键性的法规制度陆续出台,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越筑越牢。两个《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时而生。两个《条例》全面总结提炼从严治党实践经验,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是对党内基础主干法规的丰富完善,集中呈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优化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建设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关系到国家治理制度安排的效能。地方党委(党组)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是本地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两个《条例》着眼理顺地方党委(党组)运行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为促进地方领导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系统掌握两个《条例》的丰富内涵

新修订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主要包括4个方面新内容。

科学界定职责范围。原《条例》规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全委会决定,“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委会决定,但何为“重大”、何为“重要”在实践中并不好区分,这容易导致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作出决定。修订后的《条例》,把地方党委全体会议简称由全委会改为全会,明确全会是一种会议形式而非领导机关,并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作了细化,明确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提出常委会的6项职责,这为全会和常委会进行决策提供了依据。需要明确的是,强调发挥全会作用,并不是要削弱常委会作用,在全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

明确规定配备条件。《条例》明确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要有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根据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建立委员、候补委员辞去、免去和自动终止制度,这有利于地方党委整体结构和功能保持稳定。明确常委配备职数,省级11至13人,市、县两级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这样既有刚性要求,又体现灵活性。明确专职副书记配备及职责,地方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这有利于强化党建工作总体统筹和责任落实。

全面规范决策程序。《条例》明确议事决策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规定重大决策一般程序,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创设专题会议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突出发挥总揽全局作用,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

从严实施监督制约。《条例》着眼强化对地方党委的监督制约,规定6项请示报告制度,即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地方党委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一次全面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强调上级党委要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明确各级党委应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组织党代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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