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进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进步

摘要: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我国是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大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是统一与自治的有机结合,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

当今世界,有多个国家实行不同类型的民族区域自治、半自治或联邦制度。比较而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最成功的。实行这项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了较快发展,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大大缩小;各少数民族不仅能够在自治地方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而且能够平等参与国家事务并行使相关权力;全国各民族更加团结。实践充分证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的有机结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数千年来几十个民族统一在一个国家之内的多元一体传统,汲取了治国安邦的历史经验,延续了近代以来各民族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符合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的现实条件,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多元一体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它是指统一的国家能够包容多元,多元与统一相互依存。从政治制度看,我国古代实行中央集权制度,同时在中央集权之下,允许一些地方不同管理制度的存在。这是我国几千年来能够保持“大一统”,文明绵延不绝、疆域基本稳定、众多民族未曾分散且日益团聚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央集权制度成熟于秦朝,它有助于国家统一。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历代中央政府实行羁縻制度,允许其在地方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利。这是因为我国历史上各民族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千差万别,只有承认差异并制定相应的尊重差异的制度,才能维持国家统一。自西汉至清代,羁縻制度经历了边郡制、羁縻州府和册封制、土司制三个阶段。尽管形式有所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为了适应和保持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传统与生活习惯。与此相适应,历代中央政府的法律中均制定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条文。羁縻制度与中央集权制度相结合,既给各民族因地制宜自主发展自身的经济、文化等创造了条件,又促进了各民族互相交流学习并逐渐走向团聚与统一。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继承了多元一体的政治传统,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行制度创新,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维护和促进了国家统一,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步伐。

习近平同志指出:在历史演进中,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在几千年的密切交往中,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特别是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在共同抵抗西方列强侵略的斗争中、在救亡图存的奋斗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民族实体,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和各民族的团结。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促进了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下,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都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

从现实条件看,在我国发展历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人口最多,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也都有分布。这种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和谐稳定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同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大、资源丰富,但与其他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现实条件决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飞来峰”,而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元一体的历史传统,是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的有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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