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2)

杨东: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2)

二、金融风险防范应遵循的路径

金融市场是与风险相互依存的,在梳理金融科技背景下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应当寻找有效防范风险的方法与途径。针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可靠的路径:

其一是信息工具的路径,借助信息工具规制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中介服务于资金供给者和资产提供者,金融风险的产生、交易或资产服务都要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风险管理和交易的主体。由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风险集中、价格形成过程难以预测及监管失灵等问题都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区块链、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凸显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供给成本,使得金融交易过程和市场价格形成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只有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才能有效规制目前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与风险。这种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可以适用到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过程中。

其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不但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异质性,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和应用上的弱势,也使得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局限性做出偏离理性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为了矫正这种不平等的交易关系,增强金融消费者理性选择的能力,我国金融法的制度设计中引入了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原则、说明义务等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除此之外,可以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以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还应当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在不同行业内部,应当加强各金融业协会协同作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同时积极地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委员会来切实强化消费者协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能。

其三是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路径。穿透式监管是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新业态进行监管的重要模式,是指在监管的过程中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同时避免因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这一监管理念也得到了政策上的认可,如我国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在正文中多次明确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确立了穿透式监管理念。以资产管理产品为例,其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层层嵌套;没有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很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方向不匹配;数据和投向不清晰等风险点,对此各个监管当局应当坚持穿透性的监管原则,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穿透到最终使用资金的产品。

依循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并结合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风险防范要将以上三条进路进行融合,以金融消费者为主导,在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同时,引进穿透式的监管理念,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系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突出科学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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