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只要提供法律规定的起诉材料,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撬动法院全方位改革
“立案不再难”——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感受到的直接变化。
2015年5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200万件,同比上升39.83%。当场立案率超过95%,上海、重庆、宁夏等地超过98%。长期困扰群众的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问题得到有力整治。
从“审查”到“登记”,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最大变化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改革的动力。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立案审查制。在立案环节,对是否受理案件设置了较高的审查标准,导致一些“棘手”的案件被拒之门外。有的法院为了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或者片面追求结案率,经常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求告无门”一度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
“立案,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是第一道关口,看起来事小,对司法公正却举足轻重。如果群众到法院告状,却无人理会,势必挫伤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
党中央见微知著,以人民为中心,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从“审查”到“登记”,两个字的变化,却意味着我国司法领域一场坚决、彻底、意义深远的改革,意味着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变化。从此,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材料,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可以依法无障碍地行使诉权。
“立案登记首日,北京西城法院半小时受理第一案”“辽宁律师为多年难立的案件取到‘案号’”“被告人住址不详,法院帮着找”……从新闻媒体的一篇篇报道中,人们感受到立案之变、司法之变。
这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改革举措。“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在法院。”鲜明的工作导向一步步化为工作实绩。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