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映前广告”要有硬措施

规制“映前广告”要有硬措施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女士以32元的价格,购买了卢米埃影城《深海浩劫》的电影票,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一直播放广告,20时52分才播放正片。戴女士认为,这不仅耽误了她正常观影,而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她,涉嫌强制消费,侵害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要求影院向其道歉、退票和支付精神赔偿金。近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正片播出前,影院照明设备一律熄灭。这样以来,观众的关注点单一,只专注于银幕内容,从而达到了零干扰环境下广告内容的100%传递。也就是说,人们可以选择性忽略挂在墙上的广告,但一旦坐在观影席上,却不得不收看映前广告。

毋庸置疑,消费者花钱买票到电影院是看电影的,并非是看广告的,其有权拒绝收看广告。因此,该影院被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点也不委屈。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此类现象予以规范,提高强制消费者观影前先看广告的违法和违约成本。

此外,就“映前广告”,消费者的所得赔偿与商家所得盈利简直是九牛一毛:一是大部分消费者未必会向影院较真讨说法。二是即便有少数较真的消费者,也要耗费不菲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以这次的事件来说,消费者去年11月就提起诉讼,直到今天方得到胜诉裁判,耗时不可谓不长。三是诉讼结果未必理想,该裁判仅责令影院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未支持原告索赔精神损失的请求,相当于原告未得到实质性赔偿。四是无论消费者是否有异议或索赔,影院通过播放“映前广告”获取的收益一分都不会少。

虽然早在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强调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影院应对广告时间予以公告。但该规范的效力有限,且没有设置罚则,实践中也就沦为一纸空文,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电影院漠视。

对此,监管部门理当以更科学、周祥的规范约束电影院强行“摊派”广告行为。除明确要求公告广告时间和不得占用放映时间,鼓励以折扣票补偿消费者外,还应设置罚则,如对违规者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同时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以及误工费、律师费等合理损失。这样才能让无视消费者权益的电影院尝到苦头,让消费者观看没有强制性“映前广告”污染的电影。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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