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个思想来源

【2017-0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个思想来源

——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吹响了法治建设攻坚战的进军号

本刊记者沈聪(以下简称记者):李教授,您好。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并亲切会见了您和其他几位资深教授。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您的研究领域,就法治建设的理论问题对您做一专访。

首先,您如何理解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所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政法大学李德顺教授(以下简称李德顺):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来视察,并发表了情深意长的重要讲话。我理解,这里主要传递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信息:一是恰逢五四青年节和中国政法大学65周年校庆,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和人民,充分表达了对我国青年一代成长的亲切关注与期待,包括对我国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指导;二是一个更重要的信息,就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的法大之行,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党中央实施“四个全面”战略的坚强决心。

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决定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战略布局广阔宏伟、博大精深,在实践过程中,它的具体步骤和内在逻辑清晰可见,十分简洁:首先从全面从严治党开始,在强力反腐的同时,充分发挥党的“规矩”(即党内法治)作用,才能抓好领导和骨干的队伍,在全国有效地推进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只有打好了全面依法治国即法治的基础,才能保证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实展开和持续深入,降低阻力和风险,有效地巩固并扩大改革成果,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我们才能以崭新的物质精神文化面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

毫无疑问,无论是“四个全面”的整体实现,还是其中每一个环节的全面实现,都不是一个单打一的、可以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全党全国人民一齐上阵,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完成的伟大历史工程。全盘部署是全面考虑,实际步骤却要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前行。“四个全面”中的每一环节都是长期的、综合的战略部署,更要有精准的实施策略。我觉得,中央这几年以强力反腐、全面从严治党(包括治军)为重点切入,逐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就提出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做出了相关决议,它们都属于战略性的决策。至于什么时候提为重点工作日程,当然要考虑时机和条件。因此我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到法大这个行动,传递了一个信号:要把法治建设全面纳入工作的重点日程。这是一个重大的信号,可以说是吹响了法治建设攻坚战的进军号。

记者: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一所著名高等学府,成立于1952年,以“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为校训,长期以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治人才。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您认为高校应该怎样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作出贡献。

李德顺:“立德树人”是对整个教育事业的普遍要求,“德法兼修”则是对法科教育的特殊要求,是“立德树人”在政法院校的具体化。我觉得,从以“立德树人”为目标这一点来看,我国目前的教育理念还显得有些混乱,因此效果差距较大。主要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想不想立德树人,而是在立什么“德”、树什么“人”和怎样树立的问题上,还有正本清源、解放思想、确立先进理念的必要。例如在政法院校的专业理念中,法和法律,是否仅仅是一套知识和技术,而不含有深厚的道德和政治底蕴?尊崇法治,是否意味着可以没有丝毫政治责任感和道德荣辱感?讲政治讲道德与讲法治之间,在什么情况下是要区分清楚,不可混淆的,在什么情况下是互为表里、彼此不可分离的?这些理念讲得不透彻,就会导致教学和研究中出现偏差。比如有的老师总强调“我讲的这些与政治无关”,或“法治就不要讲道德”;有的老师则相反,告诉学生:“法治是道德堕落的产物”,或“高尚的人不需要法治”,等等。按照这些理念,就不可能增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性和建设性。所以我认为,高校,特别是政法院校,要从端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始,加强法治基础理论建设,用德法兼修的理论体系和教学方式去立德树人,培养新型的法治人才。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照搬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从历史和传统中汲取养分。

您认为,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要从哪些方面汲取中国传统法治理论和西方先进法治理论中的营养?

李德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要承认它有三个基本的思想来源:

一个是中国传统文化里面的法制思想,如法家的法制思想、儒家礼教中的法制思想等。我的感觉,法家主要是主“刑”,即“刑治”,还不是完整的法治。而儒家的“礼教”是以“礼”代“法”,把它那套价值理念变成了礼的规则和程序。“礼”有些类似于现在的宪法和民法的内容。当然那时候的法都不很完善,用我们现在的眼光看,都还不是法治的“法”,而是人治的“法”。但首先必须承认我们历史上确实形成了一个“德主刑辅”的传统和一个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其中有不少内容对于今天来说仍然是宝贵的资源。例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实际上是我们现在讲的“人民主体论”的一个历史渊源解释。所以说,历史不可虚无。从传统文化中吸收积极的东西,让它成为法治建设的助力而不是阻力,这是我们现在理所当然、义不容辞的历史任务。没有这一点,就不能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二个是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西方有些国家在法治方面有很多历史经验。有些是我们已经吸收了的,还有些是应该吸收的。但西方并非只有一种模式,也并非没有问题,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都有自己历史性和地方性的特色。因此,不管怎么吸收,“别人的肉贴不到自己身上”,你想把人家的法条简单搬过来,就会行不通。在这个问题上,所谓“法治化就是西方化”的说法,显然是一种最浅薄的偏见。

总之,无论对于中国古代的还是外国引进的法文化资源,真实的“汲取”都是一个以我为主,批判地分析、转化和扬弃的过程,都不应该以照抄照搬的方式简单地对待处理。

第三个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即当代中国人自己在实践中用血和汗积累起来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是我们“自己”当下的现实。这个才是我们更应该重视和依靠的思想资源。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恢复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本来面目

记者:您认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中国化进程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的学术资源。那么,请对马克思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做一解读。

李德顺:我们知道,有人还对“马克思有没有说过法治,马克思主义是否主张法治”有所疑问。我觉得我们不应该停留于寻章摘句地抠字眼,只要回到历史实践经验面前,这个疑问就已毫无必要。我从哲学的高度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精神,是主张人的解放、民主,最后必定走向法治,而不是人治。

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偏见和误解,与前苏联时期宣扬的“维辛斯基法学”的负面影响有关。维辛斯基法学可以叫作“阶级主义法学”。它片面强调“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现象”“法与阶级共存亡”,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阶级斗争或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等等。其根本错误,在于把“(政治)国家”与“法”混淆和等同起来。恩格斯和列宁原本讲“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的标志就是文官系统、监狱、警察等,因此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并将随着阶级一起消亡。但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应是人的社会行为必备规律”,法律本身“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所以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在没有阶级和国家的情况下,如原始氏族时代和消灭了阶级之后的共产主义时代,人们的公共生活也要有相应的规则、规范,即广义的法。比如原始部落中,男人怎样打猎,女人怎样种地带孩子,打猎之前要进行什么仪式,打来的猎物怎么分配等等,都有规则。这些基本的规则、章法就是人类在生活实践中最初形成的法,其中有些是要用强力维持的,犯了规要被处罚,甚至可能被杀头。恩格斯也设想过:“到了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争端将通过仲裁法庭来调节。”总之,这些状态下的法律规则,并不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为前提。

理解法首先需要回到理解人的问题上来,必须把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作为着眼点和出发点。法和法律的阶级性,是法的属人性、主体性在有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一历史阶段的表现。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在阶级社会,阶级国家的法是阶级的意志;如果是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主体的国家,法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正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理论基础和精神实质。而那种把马克思主义包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统统纳入阶级斗争的解释,显然是对马克思主义原则的严重误解或歪曲。

如今,我们已经通过政治上的拨乱反正、理论上的正本清源,开始回归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轨道上来。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专制是人治的特征,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所以说,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不仅有深刻的历史基础和迫切的现实必要性,而且有更加广阔的思想空间和思想资源。认真做好中央交给我们的这项工作,将是中国政法大学乃至全国法学界、整个社科界的光荣历史任务。我们一定要做好。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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