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中的优先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裁员时,应该注意以下规定:
两个程序要求:
1、用人单位首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裁员方案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违反两个“优先”的程序规定,用人单位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两个实体要求:
1、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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