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
程序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的“优先”管辖原则。
实体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情况下,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优先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只有当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方能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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