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角下的改革开放四十年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进入新时代,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18年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程,我们始终在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向前,与时俱进,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迈进。

一、  八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一)拨乱反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从此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探索。历史进入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1979年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包括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有的实际上部分地修改了我们的宪法,比如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原来的行政体制。法制建设的春天随着改革开放一并到来。

粉碎“四人帮”后虽然也已经对在“文革”极左思潮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1978年宪法,但那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前制定的,也受“文革”较大的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因此,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就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

1980年,仍有一些人动不动就用“文革”贴大字报的错误方法,特别是北京西单墙一度大字报贴得很多,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七八宪法关于“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邓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实际上为起草八二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八二宪法是在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直接领导下制定的。八二宪法深刻吸取了十年“文革”的沉痛教训,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八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制度上,不再坚持“一大二公”,而是认识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的这些规定,为改革开放局面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宪法基础。八二宪法注重理论联系实践,一切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中国国情。对于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中国,各项工作都应当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对不利或者有损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损于国家长远或根本利益的行为,就不予规定;对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符合实际的措施则予以肯定。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力求稳定和确认改革相结合。宪法中规定了许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我国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进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如果偏离了这些原则,经济建设就会遇到挫折或迷失方向。

(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重大理论突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仅出现了个体经济,而且也出现了私营经济。1983年年底,在一次国家举办的工商会议上,有人提出年广久“傻子瓜子”雇工超过100人,对国营、集体商业形成不利影响,应该限制其发展。当时国家关于雇佣员工的规定是,私营企业雇工超过7个人以上就构成“剥削”。对此,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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