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的版权问题

网络短视频的版权问题

触屏移动终端的出现,为视频化内容提供了新载体;用户碎片化时间的增多和表达个性的需要,为短视频的流行创造了条件;大数据分析、算法推荐的运用,为以“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分发平台带来了流量和商业价值。近几年,短视频行业成为内容创业的风口。面对海量的视频素材,如何运用《著作权法》对原创内容进行有效保护,如何解决二次创作与原始创作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法律面前。

短视频的独创性。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方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至今,立法尚未明确解释“独创性”的含义,司法实践中在判定上亦有所差别。应该说,独创性标准的选择需要与所处的社会环境、行业特点相联系。短视频大多依托短视频平台制作,具有制作简单门槛低的天然优势,造成短视频产量极高,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仅是简单制作,整段视频中没有体现制作者的思想、情感或个性,就达不到独创性的最低标准。例如,使用滤镜功能录制几秒钟的自拍,拍摄雨雪等自然现象,虽然付出了简单的劳动,但并没有体现出制作者的创意。因此在对短视频作品独创性进行判断时,采取的标准不宜过宽。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借鉴法国,在满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前提下,即使没有很高的创作高度,但如果能在短短几分钟的视频里充分展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就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

短视频的版权范围。我们可以从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层面来探讨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就短视频本身而言,是否可以作为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来进行保护?“类电作品”是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摄制,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的集合,可供其他装置予以播放。对于一段视频是否给予电影作品或者类电作品保护,需要满足3个构成要件:一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能供适当的装置播放。二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三是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短视频通常采用手机、电脑摄像头或其他移动摄像设备录像,然后经过软件编辑而成,这与电影制作中的摄制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短视频本身可以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从而该短视频的作者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享有完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如果某个短视频是属于录像作品,那么则依法享有邻接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短视频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短视频刻录后的出租权。

短视频版权涉及的主体。想有效遏制短视频盗版侵权,有必要梳理一下短视频的商业开发模式,而这其中涉及多方主体:短视频创作者负责向特定的短视频平台提供短视频内容并获得平台的广告费用分成和视频观众的付费及打赏;广告商在专业的短视频平台中选择短视频植入广告并向平台支付费用;专业的短视频平台在为短视频创作者提供制作、上传、播放和社交功能的过程中获取用户流量和广告收入;短视频分享推广平台在向用户推送短视频内容的过程中获取用户流量和广告收入;普通用户在观看、评价和分享短视频的过程中向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支付费用,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短视频创作者多为个人,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甚至完全没有概念,在制作短视频内容的过程中,经常会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素材,例如从录音制品中截取背景音乐、从影视作品中截取画面等。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对可能受到侵害的他人权利的注意义务。职业短视频创作者以特定平台的广告分成和用户的付费打赏作为经济来源,其注意义务较普通的短视频用户程度应当更高,在制作短视频时除了不能直接搬运抄袭他人作品之外,应当尽可能小心谨慎,避免造成侵权纠纷。而短视频专业平台集制作、上传、播放和社交功能于一身,在整个短视频产业链中处于核心位置,如果平台本身并不提供内容,那在法律上扮演的就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角色。《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平台上的短视频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时可以向平台发出删除通知,如果平台事先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短视频侵权,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在适用到短视频平台时却存在问题。

在目前的相关侵权案例中,涉及的对象多为完整的电影或电视剧,即某些短视频制作者擅自将他人的原创视频重新剪辑制作成短视频上传到平台,没有花费多少成本就在短时间内获得了流量和广告分成。但权利人想要维权却很困难,因为从发现侵权到维权往往间隔了较长时间。对平台来说,即便在接到通知后删除侵权的短视频,有了这个时间差也足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借助新技术的基础上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才能遏制侵权的不正之风。

技术与法律手段并用。短视频的兴起和发展源自于技术进步,短视频版权的保护也应当充分发挥技术的作用。面对海量的短视频,平台如何有效甄别其中的侵权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便于运用“通知—删除”规则,可以考虑让平台方向版权合作方开放后台数据库,并利用专业识别系统自动发现和删除侵权视频,即便是从影视剧中截取片段制作成的短视频也能被检测出来。当然,任何先进的技术都存在被规避或破解的可能性,但是作为平台方仍然应当积极引进和运用新技术,尽可能去减少侵权视频的传播,维护短视频市场的秩序。

对于短视频创作者来说,在面对侵权时,选择法律维权并不是一个容易的途径。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大、获赔额度低等问题时刻在困扰短视频创作者们。此外,短视频的传播周期也决定了它的保护需求主要集中在发布后的短时间内,而传统版权登记的受理审查周期较长,无法满足短视频快速上线的需求。因此,我国的版权保护机构应当更好发挥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的作用,让短视频创作者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在线登记,从而更好满足权利人的维权需求,并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及时对权利人进行救济。对于新兴的短视频市场,《著作权法》必须发挥其规制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持有一定的宽容态度,避免对新技术、新市场及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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