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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征学: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探索(4)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们要结合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基本概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非常多。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全国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不含西藏)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元,其中东部地区资产总额2.16万亿元,村均929.5万元。由此可见,农村集体资产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

目前,全国仍有50%以上的农村没有经营性收入。同时,尽管有些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收入很低,经营性收入不足10万元的大概有18.7万个村,占总数的31.72%。对于经营性收入不足10万元的村而言,如果“政经分开”,可能就会增加管理成本。为什么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复杂?这与实际情况是有一些关系的。

地方自主探索情况。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各地方也做了很多探索。比如,玉渊潭、四季青等集体经济组织已发展成为较大的集团规模。再比如,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得比较好。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一些要求:一是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是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两个最基本的要求。此外,还要严守“三条底线”,一是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二是耕地红线不能突破,三是农民利益不能受损,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三条红线。

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比较多,我从五个方面介绍一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确认。哪些是农村集体成员?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些地方以户籍为标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上指出,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同时,要做好重点群体的身份认定,比如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

二是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完成确权登记。截至2017年,集体林地确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经基本完成,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问题却比较多,在确权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以前很多农村用的是习惯亩,习惯亩是按照粮食产量来划分的,但现在的土地确权登记使用的则是标准亩,一亩为666.67平方米。这就出现了习惯亩和标准亩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当然,很多地方也探索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好的办法,这些好的办法是值得借鉴的。其二,推进清资核产。哪些资产是集体的,哪些不是,这也是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三,探索股权设置。股权设置也是很复杂的问题,包括股权能否继承、流转,股权设置以后还能否改变,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其四,构建集体资产运行新机制。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政经分离,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地方推进;另一个是资产与土地分离,由不同合作社经营管理资产量化与确权到户。其五,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的核心有两个,第一个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第二个是集体和农户收益分配。

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其中,有偿退出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第二种是由本集体赎回。

四是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同时,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五是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哪些形式?第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经营;第二种是经营权对外流转,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第三种是其他方式,比如“企业+公司+农户”的方式。

以上是我对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全面深化农村建设内容的理解。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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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王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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