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1.主要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文件非常多,我们在试点地区也做了大量探索,主要围绕五个方面进行。
(1)探索入市主体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究竟谁作为入市主体,在这个方面也做了很多探索。目前来看,入市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乡(镇),二是村,三是村民小组。各个试点地区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探索。北京大兴率先探索了镇集体联营公司作为入市主体;上海松江探索了镇、村两级联合社作为入市主体;辽宁海城探索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委托村委会作为入市主体。
(2)探索入市途径和范围
根据各试点地区情况来看,各地主要探索了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入市途径中,异地调整入市涉及的利益最为复杂,因此异地调整入市做成功的案例还不是特别多。
(3)探索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应该如何建立?对于这一点,很多地方都做了探索。海南文昌专门出台《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对交易平台、主管部门、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泸县对交易平台、交易流程作了具体规定。浙江德清则引入“第三方机构服务”机制。
(4)探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究竟有哪些权能?很多专家学者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还权赋能”,也就是哪些权要还给农村,哪些权要还给农民,哪些能赋到权力上面。我们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过程中也做了一些探索,包括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上都做了试点。
(5)探索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如何分配土地收益,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很复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究竟是按照用途来分,按照区位来分,还是按照规划来分,这些都值得进一步讨论,大家可以集合全社会的智慧来研究究竟哪一种方案更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与此相关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33个试点地区中有共识部分及时纳入法律范畴,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市的条件、入市的权能、违约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这四个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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